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6页(355字)

仲裁庭经过审理,就有关的案件具体情况经查核实后,对该案件争议的一部分内容先作出处理的一种决定。

其特征是:(1)部分裁决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程序上的,而是实体上的;(2)部分裁决是单独的裁决,也是整体裁决的一个组成部分;(3)部分裁决的内容与最终裁决应当是完全一致,不允许有矛盾;(4)部分裁决也是终局制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5)部分裁决是必须履行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内容,另一方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部分裁决的作出必须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5条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裁决。

这个规定就是制作部分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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