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7页(317字)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商事争议仲裁后,并依照规定组成仲裁庭,在庭审前或庭审中,庭审后,就有关仲裁程序上的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其特征是:(1)仲裁决定的内容一般是有关仲裁程序的,不涉及到仲裁案件实体上的问题;(2)作出仲裁决定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比如仲裁员的回避决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应由仲裁委员会的主席决定;又如,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决定,是否同意延期请求,也是仲裁庭有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等;(3)仲裁决定的发生有法定的期限,其期限取决于决定的内容;(4)对仲裁决定,双方当事人不能提出复议,一经作出,就上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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