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8页(252字)

又称裁决原始文本。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后经过庭审调查、最后作出仲裁裁决,这仲裁裁决书是出于原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亲笔签署的正式书面文件。裁决正本,可以是一本,也可以是数本,视不同情况而定。它是按照仲裁地国家法律或是仲裁规则规定的语文而书写成的。裁决正本在法律上,尤其是在执行上有其特殊意义。如《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声明承认和执行之一方为取得前条所称的承认和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原裁决的正本或其正式副本。副本的法律效力需经过一定程序加以确认。

上一篇:执行程序 下一篇:正式文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