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8页(301字)

国际商事仲裁庭在庭审仲裁案时所运用的,仲裁规则所规定的语文。

正式文字的运用需有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中国,正式文字就是中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9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在仲裁庭开始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不懂中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可以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的材料,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正式文字的运用是一个国家司法主权的一个具体体现。正式文字的运用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而指明具体运用哪一国文字。

但是,我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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