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0页(602字)

1911年在苏黎世商会下,设一个常设民间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既受理国内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争议案件,也受理有关涉外的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现行的是1977年1月10日生效的《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苏黎世商会设立调解部和仲裁庭,以便在法院之外解决贸易、商行之间和工业企业之间(尤其是涉及会员或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劳资争议除外)。

该仲裁院的调解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时,不采取正式法律程序而通过仲裁使争议得以解决的程序。

仲裁庭的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此外,苏黎世商会会长依据当事人间的合同协议或应全体当事人的联名申请,可为某一次仲裁指定公断人或仲裁员,也可指定仲裁鉴定人。瑞士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全国共有24个州。按照瑞士联邦宪法和法律,各州对仲裁问题拥有立法权,可以有自己的仲裁法,这就会形成各州仲裁制度上的差别。为了解决这些差别,1969年一些州共同订立了《州际仲裁协约》,亦称《瑞士联邦仲裁协约》,用来解决在一国范围内发生的仲裁争议。

1969年8月27日,联邦会议批准了这个协约。到1977年6月1日,已有16个州加入这个协约。此外,瑞士还存在着另一种形式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即德国——瑞士商会为调处德国与瑞士间的贸易界的争议而专门设立了一个常设仲裁法庭,并制定了《德国——瑞士商会仲裁规则》,于1968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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