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承认和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8页(289字)

一个国家的国际性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庭所作出的最终仲裁裁决在另一个国家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对方所否认,并不予执行。

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体一般来说是一个国家的法院,而不会是其他机构,或是社会团体;拒绝承认和执行,必须是要有法律的依据,如依据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等;且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有书面的文件送至申请执行人,并附具依据和理由。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我国的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申请执行而被外国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的情况还没有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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