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商会仲裁庭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1页(366字)

1948年12月9日公布,1958年9月4日修正。

条款所作的说明是在1967年增加的。全部规则只有7条,但是却有其特点:(1)受理案件的范围较广,可以是买卖合同、合伙合同,也可以是租赁合同,雇佣合同等;(2)选任仲裁员的期限比“汉堡友谊仲裁”长,如双方当事人都住在汉堡,期限是一周,而“汉堡友谊仲裁”规定是3天等;(3)对仲裁员提出的异议可以不按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办理,而是由商会决定;(4)商会不规定仲裁程序的细节,只作一些特别的规定,商会让仲裁法庭自行规定仲裁程序,只要仲裁法庭自己认为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十编的规定即可;(5)仲裁庭的仲裁费要比“汉堡友谊仲裁”低,费用原则上依争议的价额而定,最低是100德国克。所以定这样一个最低额是防止为了细微的争议而滥用仲裁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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