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工商会仲裁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2页(401字)

尼亚审理涉外争议的仲裁机构,是社团组织,会址在首都布加勒斯特。

该委员会按照1976年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工商会仲裁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组织和活动,并按照其权限,独立地行使其所负担的裁判上的职权。该仲裁委员会有权审理、解决由于外贸关系,经济、科技合作关系,或者罗马尼亚法人和外国个人或法人之间,以及外国当事人相互之间建立的这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争议。

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还有权解决罗马尼亚法人之间由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的案仲,普通法院无权受理。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但是,也有例外,如没有依法履行传唤程序,审理时当事人缺席的,裁决不是由根据本规则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作出,而是由其他仲裁员作出,仲裁小组决定了不是需要决定的事情或者裁决了请求以外的事情等,应重新作出裁决,重新作出的裁决也是具有约束力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