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4页(579字)

1965年制定,目的在于解决有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纠纷。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1966年10月4日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设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任何缔约国均不得就它的国民同另一个缔约国已同意在本公约的范围内提交仲裁或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经另一缔约国不遵守对争议作出的裁决。公约还对仲裁法庭的成立及其职权,仲裁办法和裁决的效力等作了具体规定。

仲裁庭由依据当事人之协议任命的一名独任仲裁员或数目为奇数的若干仲裁员组成。

仲裁法庭自己决定其管辖权的范围、除非当事者有相反的协议,仲裁法庭如果认为必要,得在规定的期限内,随时要求当事者提供所有文件或其他证据,以及前往现场进行它认为必要的调查。对一切问题的裁决,均以仲裁庭全体成员的多数票通过。

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不得对之提起上诉或其他诉讼,但该公约规定之上诉除外。每一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的条款内容进行执行,但是,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可以停止其执行的情况除外。按照公约的规定,每一当事人由于这样几种任何理由之一,得以书面请求秘书长撤销裁决:(1)仲裁法庭的成立有明显缺陷的;(2)仲裁法庭有明显的越权情况存在的;(3)仲裁法庭组成人员中的任何一人有受贿情况的;(4)严重违反公约中的第1条基本程序规定的;(5)裁决中没有说明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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