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4页(424字)

1980年12月4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

它的产生,是越来越多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通过调解解决的客观要求,因为它比仲裁更为简便易行,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愿望和利益。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关系或关于合同关系,或者因其他法律关系或关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争议,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其争议,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调解时,可适用该调解规则,当事人随时可以约定,排除或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该规则的任一规定和与当事人必须适用的法律的某一条款相抵触,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调解规则共20条,但是,规定却十分详细,对调解程序的开始、调解员的人数,调解员的任命、提出调解说明书,代理与辅助、调解员的任务等都一一作了规定。

规则的最后还附有标准调解条款:凡因本合同或关于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寻求对争议的友好的解决,该项调解应依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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