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5页(747字)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这既是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包括刑事案件等)的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制度。公开审判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是对群众的公开,即除审判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的评议秘密进行以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其次是对社会公开,即人民法院应将决定交付审判的民事案件,事先张贴公告,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将审理和案件的情况公诸于众。公开审判,虽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但根据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况可以不公开审判:(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这是属于法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这是为了维护公民个人名誉,避免给公民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判;(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判。

离婚案件,直接涉及到当事人之间感情和个人的生活隐私,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有必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在审判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保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不公开审判,是考虑到一切专有技术和商业情报本身,皆属于所持有者的个人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和鼓励公平合法的商业竞争,这类案件,当事人如申请不公开审判,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准予不公开审判。这不仅是国内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也是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惯例的需要。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民事案件与开庭审判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凡是公开审判的民事案件,一定是属于开庭审判的民事案件。而开庭审判的民事案件的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其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对社会公开审判。

应该说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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