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6页(502字)

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回避制度,有利于使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出以公心,坚持原则,依法办案,使案件得到合法、正确的审判;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关人员,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以外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可以由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提出,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情况的除外。对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根据其职务的不同,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决定是否回避。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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