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9页(502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诉讼中同为一方当事人。

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参加的诉讼是诉讼的合并的一种形式,即几个原告或几个被告或双方均属多数,以同一诉讼请求作为诉讼标的之诉,便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上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共同诉讼人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在权利、义务上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所参加的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包括财产的共同共有人、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共同侵权人、合伙组织、共同赡养人、共同扶养人、共同抚养人、共同继承人等。

如果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应对其诉讼行为和主张协商一致,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既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也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能否合并审理,由法院决定。即使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也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这种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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