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0页(434字)

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规定,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由当事人决定,只是在特别情况下法律才加以限制。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代理人,但不能超过二人。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必须由委托人向法院提交他亲自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委托代理权即取得。在诉讼过程中,如发生解除委托、辞却委托、变更代理权限的情况,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因诉讼终结、解除或辞却委托或委托代理人丧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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