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2页(302字)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或对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受人民法院审判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进行勘查检验的人。

勘验人准备对有关现场、物品勘验之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并邀请当地有关基层组织和单位派员参加。在正式进行勘验时,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

当事人或他的成年家属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人员进行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通知,有义务保护好勘验现场、物品,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对现场、物品进行勘验后得到的情况与结果,应制成笔录,并由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基层组织和单位派出参加人员签名或盖章。勘验人所制作的勘验笔录是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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