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5页(453字)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所发出进行搜索、查封的命令。

搜查令,是执行强制措施中较严厉的一种措施。它要求适用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已届满,而被执行申请人又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采用其他方法难以查获隐匿的财产;(3)被执行申请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又隐匿其财产的。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在适用该措施时,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程序:(1)搜查令要由院长批准并签发;(2)实行搜查令之前,应当通知被搜查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并通知被搜查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命令的实施;(3)执行搜查令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令其在搜查证上签名,拒不签名,不影响搜查命令的进行;(4)参加搜查的人员,必须二人以上。

在搜查人身时,应该由与被搜查人同一性别的执行人员进行;(5)对搜查所得到财产,应造具清册,并视情况采取适当保管措施。搜查令执行完毕后,应将财产交给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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