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4页(636字)

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依法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消除手段。

法律之所以赋予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是因为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有一个良好的诉讼秩序,这就要求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自觉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尊重和遵守人民法院的纪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制度,而是为保障民事诉讼顺利实施的手段。它有以下特点:(1)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决定的,而不是人民法院因有关人的申请经审查作出的;(2)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是对行为人的教育方法,不是惩罚手段。当行为人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时,这种强制措施就不适用,或者可以提前予以取消。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同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适用下列强制措施:(1)拘传。适用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因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2)训诫。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3)责令退出法庭。适用与训诫相同的行为;(4)罚款。

适用于实施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5)拘留。适用于与罚款相同的行为。但对拒绝协助调查和执行的行为,只能适用罚款,不能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适用了罚款或拘留,还不足以达到教育目的,可以合并适用罚款和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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