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5页(426字)

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它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许任何国家机关或个人转移和处理的一种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这种措施,应当作出裁定。

被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应通知其本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财产查封后,执行人员应责令被执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被执行申请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规定价格收购。对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员必须造具清册,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交被执行申请人一份。被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员可以指定被执行申请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财产的损失,由其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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