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5页(620字)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审判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有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几个阶段构成。开庭审理又由预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阶段和宣判阶段组成。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组成部分。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基础,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居于首要地位:(1)普通程序具有完整的体系和充实的内容。从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判决的作出,民事诉讼法均作了完整系统的规定。

没有普通程序,就没有民事诉讼其他审判程序,也就没有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都有自己的特点,但都有局限性,不如普通程序那样完整、系统;(2)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外,其余一般的和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均按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民事案件,也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民事案件中,如发现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要改用普通程序审判;在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的案件中,如发现属于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也应该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普通程序另行起诉;上诉案件,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外,仍要结合适用普通程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其中有的也要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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