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7页(733字)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该案件发生有关诉讼程序所作的判定。

与民事判决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1)是解决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问题;(2)民事裁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3)民事裁定在整个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作出一个或多个裁定;(4)作出民事裁定,除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不服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均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除解决有关涉及到实体性质的程序,如对诉讼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等可以运用裁定外,其他涉及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发生的问题,如对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和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中的笔误、中止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都可以通过裁定作出裁决,以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判决的执行。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力的重要法律文书,它具有与民事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根据裁定解决的问题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1)民事裁定由于有的准许当事人上诉,在上诉期10日内,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上诉期限届满之后,其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上诉,须待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并送达该裁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的裁定,自该裁定宣告或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复议的裁定,复议期间,其裁定不停止执行。(2)民事裁定只对制作裁定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力,对社会一般不发生法律效力。(3)民事裁定的有效期限,只限于该民事案件诉讼活动期间,如对中止执行裁定,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就失去裁定的法律效力;又如,对当事人申请先行给付的裁定,在该案作出判决之后,该裁定也就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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