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7页(502字)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并按照法定书面格式制作的法律文书。

裁定分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口头裁定,只适用于一些简单的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如延期审理、不准撤诉等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口头裁定,应由书记员记入笔录。书面裁定,即裁定书,是相对口头裁定形式而言,适用于解决一些重大的或准许当事人上诉的程序问题,如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作出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等。

裁定书主要有以下内容:(1)首部。写出裁定书的标题和案件的编号,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年×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代理人,案由。

(2)主文。写明事实、理由、主文三部分。

(3)结尾。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审理人民法院;不准上诉或终审的裁定,要写上“本裁定不准上诉”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的字样;准许申请复议的裁定,应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裁定书制作好之后,一般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裁定,应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

所有裁定书,皆须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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