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7页(653字)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裁定,于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上诉权利的人,有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第三人。在这些上诉人中,除第一审案件中单一的原告、被告上诉,对其享受法定上诉权利和承担上诉义务是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种类的上诉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和义务,要视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1)第一审案件中的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都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只要其中一人提起上诉,就视为全体成为共同上诉人;普通共同诉讼人,由于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各自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利,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方众多的共同诉讼人,无论是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或者人数尚未确定,推选或者商定的代表人的上诉行为,对其所代表一方的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代表人提起上诉,可成为共同上诉人,而代表人仍是共同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2)第一审案件的诉讼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独立提起诉讼,可以成为上诉人;无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上诉权,可以提起上诉,成为上诉人。否则,就没有上诉权,不能提起上诉,不能成为上诉人。(3)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上诉权,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行使。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诉权,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使。(5)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提起上诉,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有权为被代理人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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