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8页(638字)

人民法院根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的人提出申请,以公开告示方式,要求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权利的制度。

制定这种制度,在于确定权利主体,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银行结算。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理由、事实。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少于60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被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报。

利害关系人申报后,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当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说明他同申请人发生了权利争议,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没有人申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并公告判决,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但是当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如出国、远离他乡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