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冲突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1页(1407字)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解决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决定适用法律的规则。

由于涉外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可能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则从这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选择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调整该法律关系,规定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这个被选定适用的法律,叫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冲突规范主要特点是:(1)其本身并不规定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通过指定适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藉以调整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由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于某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不是由法院主观决定的,而是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性质及与其相关国家的不同关系所决定的。一般说,与某国关系密切,该国法律适用的可能就较大,反之,适用的可能性就较小。(3)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冲突规范不是对某项具体的国内实体法的适用,而是规定选择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国家实体法的程序;它所指定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一般并不指定某项具体的法律,而是一个广义的以国家为单位的法律范畴;同时,冲突规范一旦决定适用某个国家的某项实体法时,在涉及到适用该实体法的程序时,必须受法院地国的程序法的支配。

(4)应当特别说明,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适用冲突规范选择法律,解决法律冲突,本身就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冲突规范有其特定的结构,通常一条冲突规范由两部分构成:法律关系的范围和系属。如“契约依契约缔结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契约”是“法律关系的范围”,“契约缔结地法”是“系属”。“范围”,是指该冲突规范具体调整的是哪一类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系属”是指应适用于这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现在还有另一种对冲突规范结构的分析方法,它由法律关系的类型、连结因素和准据法三个部分组成。法律关系的类型同两部分结构中的“法律关系范围”是相同的,是指该冲突规范调整的是哪一类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连结因素”,是冲突规范中把“法律关系的类型”和“准据法”连结在一起的因素,由连结因素决定具体准据法的适用。

准据法,是指经连结因素的事实连结,适用于由法律关系类型确定的某种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在“契约适用契结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契约”是“法律关系的类型”;“契约缔结地”是“连结因素”;“契约缔结地法”是“准据法”。

契约缔结地在甲国,准据法就是甲国法;契缔缔结地在乙国,准据法就是乙国法。连结因素也决定了冲突规范的种类:在一个冲突规范中,只有一个固定的明确的连结因素,这就是单边冲突规范。

也就是说,单边冲突规范是只指出适用一个特定国家或法律体系的冲突规范;如果连结因素不明确表明具体国家和国际条约,而是给出一种标志(或标准),由该标志与具体的法律关系相结合才能得出应予适用的法律的冲突规范是双边冲突规范。

如“契约方式依行为地法”,其中的连结因素“行为地”是不确定的,必须结合具体法律关系来确定,其行为地在甲国适用甲国法,在乙国适用乙国法。双边冲突规范最后确定的可以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条件是必须符合该冲突规范中连结因素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冲突规范不仅被用来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所应遵循的法律,还决定部分案件可适用外国程序法的条件和外国立法机关和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