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外国渔船入境通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3页(359字)

斐济《斐济海洋空间(外国渔船)管理法》第18条规定:(1)受本规章制约的所有外国渔船,在其从公海进入专属经济区前至少24小时,要向常设秘书通报下列情况,否则不允许入内:渔船名称、呼叫信号和注册国;渔船进入专属经济区的经纬度;按第19条规定,渔船将受检的港口;该船上每一渔获种类的数量。(2)本规定适用于:任何要进入专属经济区申请许可证的外国渔船;任何持有许可证的渔船。第19条规定:(1)受第18条规定约束的所有渔船,在其从公海进入专属经济区时,或从专属经济区离开进入公海之前,均应分别直接并立即驶向检查港。(2)未经渔业官员的许可,持有许可证的渔船不得在专属经济区内捕捞。(3)所有被渔业官员要求离开专属经济区的持有许可证的渔船,在其离开检查港后,应立即驶向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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