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3页(945字)

诉讼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涉外经济诉讼中,大部分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法国、奥地利等国家还实行强制性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即涉外民事(经济)案件必须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自己不得参加诉讼。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完全相同。英美等国家的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由律师充当,非律师人员不能担任。而有的国家对代理人的资格不作限制,律师和非律师人员都可担任。

但是,大部分国家对当事人选择诉讼代理人时,往往规定若干限制条件,例如,当事人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律师为代理人,不能委托非法院地国的律师为代理人;必须有书面委托书,该委托书必须经委托人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和法院地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我国涉外民事(经济)诉讼代理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既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直接由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既可由律师担任,也可由律师以外的人担任;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给代理人委托授权书;在我国领域外制作的外国人的委托授权书必须经有关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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