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1页(994字)

对外国民商事判决,法国承认和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原则。

法国是采用执行状制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但是,法国既没有德国那样完备的国内立法,其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和程序都较德国严格和复杂。在法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是:(1)判决是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成的。

法国判例根据外国法院所审理的条件属于或不属于法国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作了区别对待。当法国法院根据法国的国际管辖规范对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时,外国法院所行使的国际管辖权就不能成立,它所作出的判决也会在法国被宣布为非法判决。(2)判决中采用的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应符合法国冲突规范的规定。(3)在法国强制执行该外国判决不会损害法国的公共秩序,此种公共秩序有程序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实体法上的公共秩序之分。程序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审查外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国法所赋予的辩护权给予了尊重。如果被告未被传唤出庭,或者被告未在有效期间内被传唤以致不能出庭或不能为自己辩护作准备,以及如果外国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或者其判决超出了诉讼范围,外国判决便不可能在法国得到执行。

实体法上的公共秩序指法国实体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既不能被外国法院对纠纷所适用的实体法所违反,也不能被外国判决对纠纷所提供的解决措施所违反。(4)判决中无法律规避问题,无论是对法国法的规避,还是对外国法的规避。法院对外国判决实行严格的审查程序,因当事人希望外国判决在法国产生效力的不同分为两种。一方面,有的判决效力需要发给执行令才能产生,在这种情形下,对外国判决的审查是通过执行令程序来实现的。

这种程序既是强制性的,又是预先性的,因为不预先取得执行令,这类判决效力便无法在法国产生;另一方面,有些判决效力则无须预先发给执行令即可在法国自动产生。不过,这种即时效力只是暂时的,不可靠的,因为一方当事人以后都可以请求法国法院进行审查,以便撤销、确认或批准这种即时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判决只有经过潜在的事后审查程序才能取得终局效力。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123条和《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09条规定,凡是外国法院判决经法国法院依以上的条件和审查程序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执行的条件,即由审查该判决的法院发给执行令,然后依执行法国判决的程序予以执行。凡未经法国法院宣布具有执行力的外国判决,不得在法国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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