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1页(381字)

又称信用调查。

一方当事人为了预防风险,保障投资和贸易安全,在项目开始前或谈判过程中,对他方的法律地位、资金情况、经营范围、商业信誉等进行了解的活动。资信调查的具体内容有:(1)组织方面的基本情况。即被调查公司、商号的性质、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机关和地址。(2)财政状况。

即注册资本,实有资本、企业盈利、资产负债等。(3)经营状况。即技术力量、设备条件、生产能力等。(4)商业信誉。即产品质量状况、合同履约率和合同纠纷情况等。

资信调查的主要方式有:(1)查阅工商名录、商业广告、报章杂志,了解客户的经营范围、产品性能等一般情况。(2)可以向我国国际咨询机构或国外华侨商会、商业组织等机构进行咨询。(3)通过我国政府部门授权的香港律师,咨询了解港澳客商的资信情况。

(4)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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