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5页(1114字)

香港雇员在工作时间意外死亡和香港居民在工余时间因交通事故或暴力意外死亡的,其内地的家属,为向雇主或港英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赔偿而办理的有关公证事项。

出具的公证书视死亡性质而定。一般应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死者家属的声明书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有的还须出具收养公证书、死亡公证书、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

亲属关系公证书只限于证明死者与下列人员的亲属关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依靠死者供养的未成年弟、妹,其它因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已婚,有职业但生活困难需死者扶养的家庭成员。

死者的父母有一方死亡的,需附死亡证明书。亲属关系中与死者是收养关系的,应在亲属关系证明书中写明,并附收养关系公证书。

死者家属声明书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赔偿的数额,要尽量详细。具体应包括下列内容:(1)声明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住址。

(2)死者死亡时声明人的职业、工资或其它劳动收入状况。(3)声明人与死者的关系。(4)死者生前供养的其它家庭成员的姓名、职业,工资或其它劳动收入状况。(5)死者生前家庭开支情况,并要分类说明,在这些开支中,死者对家庭的供给在个人收入中所占比重。

(6)死者生前对其家庭的供给情况。包括:是否定期供给、供给方式和日期(如系托人带钱、带物,应写明受托者的姓名、住址等);供给的数额(如果是物品也应写明)等详细情况,并附证据,如汇款单、往来书信等。(7)死者生前供给的款项等是如何使用的。发表声明书的人,应是成年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的成员。除夫妻外,成年人每人需根据死者对自己的供养情况制作一份声明书。另外,委托书的制作应视死者死亡原因来赋予受托人的代理权限。

死者在工作时间因意外事故死亡,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1)申请领取死者的遗产管理证明书。(2)申请领取死者的雇员赔偿和习惯法赔偿。死者在工作时间受暴力死亡,受托人的代理权限除上述两项外,还应增加向社会福利署申请赔偿的内容。死者在非工作时间因受暴力死亡,代理权限为:向社会福利署申请赔偿金或援助金。死者在非工作时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1)申请领取死者的遗产管理证明书。(2)向责任人或车主申请“交通意外赔偿”。

(3)向社会福利署申请援助金。死者的未成年子女(依香港法律,未满18周岁者为未成年人)所出具的委托书须委托两个代理人,死者的未成年子女和成年人合并出具的委托书也须委托两个代理人。

此类委托书的受托人可由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或香港工会联合会丁锦源先生担任。香港雇员死亡赔偿时效为2年,但因交通意外事故死亡的,赔偿时效为3年,因受暴力死亡的赔偿时效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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