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6页(313字)
对证据加以收取和固定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
当某些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时,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在诉讼前,当事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保全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向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提出必要的证据。如证人准备出国或将要死亡,当事人可以在证人出国或死亡之前,向公证机关申请让证人在公证员面前留下证言,制成笔录予以保存。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除按一般公证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如实向公证人员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情况外,还须提交需要保全的证据,如书证、物证。如要保全的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一同到场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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