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定置渔业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2页(208字)

台湾1986年颁布《渔业法》规定:(1)定置渔业权,指在一定水面,设栅或置渔具,以采捕水产动植物,经营渔业的权利。(2)定置渔业权的设定、取得、变更及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3)定置渔业权及区划渔业权,除继承、让与、抵押外,不得为他项权利或法律行业的标的。(4)定置渔业权,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设定抵押,不得让与。(5)渔业权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合并或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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