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6页(282字)

就某些问题和事件表明自己意见和主张的文书。

公证处为满足当事人适应境外有关部门的需要,也可为其公证此类声明书。境外需要的这种声明书,有的叫宣誓书。不论是声明书还是宣誓书,当事人都要对声明的事实负责,内容有欺骗的声明人应负法律责任。经公证证明的声明书,不少国家都是适用的,有的国家也有明确规定的。

这些声明书主要是主张权利(如挂失股票,主张补发新股票的权利),陈述某一事实,作证明之用(如年代久远无案可查的出生、结婚的日期与地点,由两个知情者以声明书的方式作证)。声明人作成声明书后,公证处证明声明人的签名、印鉴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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