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副本、节本、影印本同原本相符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5页(309字)

公证机关通过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影印本与文件原本一致确认文件存在形式的真实性,赋予同文件原本同样法律效力的活动。

凡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发的,还是公民和法人之间制作的,当事人在不易取得原件或怕原件可能遗失的情况下制成的复制本,均可要求公证机关证明各种复制本与原本相符。办理此项公证,当事人除按一般公证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外,还需提供文件原本及复制本。在原本无法取出的情况下,也可提供原本保存机关的名称和地址,以便公证人员查核。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不能办理此项公证。

文件制发机关或公职人员无权制发该项文件的,也不能办理此项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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