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
书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8 08:35: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页(341字)
又称一般法。
(1)根本法的对称。除宪法以外的所有其他法律。相对宪法作为母法而言,又可称为子法。
(2)特别法的对称。
对全国一般公民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3)西方法学指英美法系中表现为习惯与判例、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开始形成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由国王的诏令敕令、日耳曼人的习惯法、撒克逊人的地方习惯、法院与法官的判例等组成。
因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而是全国通行、普遍适用的法律,故称。从这一含义出发,又引申出下列含义:与制定法相对,普通法是判例法;与衡平法相对,普通法是以普通法院判例而形成的法;与大陆法系相对,指英美法,故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与教会法相对,普通法是世俗政权或法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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