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标的事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60页(463字)

英国哲学家弗·培根的方法论术语。它是培根所列举的27种享有优先权的事例中最着名的一种,对于研究自然最有价值,它也称作判决性的事例。培根取其名为“路标事例”,是借用路标置于歧路以指示方向之义。在我们对现象的考察中,往往会遇到两个或更多的原因,它们似乎都能对现象作出解释,这时理智就处在彼此竞争的两种解释之下,它们似乎势均力敌,使理智无所适从,这时,如果我们能找出一种事例,它只能由这些原因之一而不能由其它的来作解释,那么不能确定的就确定了,真正的原因就判明了。培根说,“这种事例给人以很大的光亮,也具有很高的权威,解释自然的行程有时就是靠它结束和完成的。”这些事例“是要特别地和有计划地加以寻求和应用的,而且也只有以认真的主动的辛勤才能发现出来”。培根的这一方法,对于科学发现和证明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它告诉科学家们应当特别注重某些观察,应当特别精心地设计出某种实验。后来科学史上的不少重大成就都证实了这种方法的意义,例如化学中对“燃素说”的否定,又如爱因斯坦狭义相对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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