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然公园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9页(333字)

韩国《自然公园法》第10章罚则中规定:(1)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公园管理厅的许可而施行公园事业者,或未经公园管理厅的许可而占用或使用者,或破坏公园的形状或损坏公园设施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款。(2)违反本法规定,许可占用或使用结束后,不进行原状恢复者或以虚假诈骗等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而获得了依据本法的许可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公园管理厅许可而管理公园设施者或征收使用费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反本法规定,在公园擅自进行买卖活动或出入禁止出入区域,或违反限制或禁止营业规定的行为者,处以拘役或轻罚款(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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