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665页(639字)

一种说明国家和社会起源的理论。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由于某种需要,人们自愿结束自然状态,制订契约,形成国家或社会,以保障人们的共同利益。在古代希腊,伊壁鸠鲁首先提出“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契约”。在近代欧洲,荷兰格劳秀斯最先提出国家是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建立的完善的联盟”。英国霍布士认为人类为了结束人对人像狼一样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状态,人们自愿制订契约,建立国家,谋求和平。但国家的统治者或元首不属于制订契约的一方,因此享有绝对权力,人们只能绝对服从,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有所反抗。霍布士的社会契约论是为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政权作理论上的论证。英国洛克认为由于自然状态固有的缺陷,人们自愿放弃自然权利,制订契约形成国家和社会以保障人民的和平和安全。国家的统治者或元首也是制订契约的一方,因此也受契约制约,没有绝对的权力。如果统治者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不需要服从,而是诉诸战争,建立新国家。法国卢梭认为,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各种不利于人类生存的阻力,人们联合起来以形成足以克服阻力的合力,即制订契约,组成国家。卢梭强调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如果国家的元首篡夺主权,人民便用武力推翻它。恩格斯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总之,社会契约论是用人的主观设想解释国家和社会的起源,是唯心史观。但是用人的眼光考察国家问题,反对封建专制和君权神授论,因此具有历史的进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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