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中世纪)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58页(758字)

在中世纪经院哲学家那里,本质指独立于事物的存在被考虑的事物的本性。

不存在的事物和不可能存在的事物也有本质。定义则应把构成本质的一切性质都穷尽无遗。他们给人下的本质定义是:人是有理性的动物。

但是,绝大多数定义只能满足于指出一些偶然性质,因为人不能直接认识实体。

与本质同义的词是“实质”。

对于有形体的存在来说,本质隐含着质料,但并不实际地包含质料。

原初质料使本质个体化。物质事物的物质性是其本质的一部分。

因此,本质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形式。

在本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上,阿维森纳(Avicenna)区分了上帝与其它万物,在上帝身上,本质与存在是同一的,而在其它万物那里,它们是有区别的。首次作出这一区别的是阿尔法拉比(A-Farabi)。波纳文图拉(Bonaventure)采用了这个区分。

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把本质与存在有区别的思想发展到了顶峰。他认为,实体是复合体,是被附加上存在的本质。当存在被加给本质时,潜在的东西就变成了现实。

对于物质对象来说,这个过程表现为形式接受质料。

因此,存在与本质、潜能与现实、质料与形式等概念是相互关联的。他认为,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应得到解释。

本质成为具体的存在物乃是偶然的事实。只是在上帝那里不存在这种情况,上帝的本质与存在是同一的。

不过,由此并不能像安瑟尔谟那样,认为理解了上帝的本质就是知道了上帝的存在,因为人不能把握神的本质。

方丹的戈得弗雷(Godfrey of Fontaines)不承认本质与存在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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