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丹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82页(862字)

【生卒】:1530—1596年

【介绍】:

文艺复兴时期法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法学家。

1551——1561年曾在图卢兹大学学习和教授法律。后去巴黎任王室律师,与法王亨利三世比较接近。1571年起在法王之弟弗朗索瓦手下任审查官、参事等职,并在弗朗索瓦出使英国时任侍从秘书。1576年,曾以第三等级代表的身份出席在布卢瓦召开的全国三级会议,因在会上捍卫第三等级的权利而失却王室宠幸。

以后隐居起来直至去世。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博丹第一个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国家主权的学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绝对而又永久的权力。根据主权掌握在一人、少数人和多数人手中这三种情况,分别把国家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类型。

主张君主专制,认为君主专制是国家制度的最好形式,国家主权不属于臣民,也不依赖于教会,而应集中于专制君主。君主居于最高地位,拥有绝对权力,不受法律约束,终生掌握国家主权,实行统治。但他认为,任何君主都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而应尊重和保护公民财产。同时认为,君主必须服从自然法。

真正的法治是臣民服从君主颁布的法律,而君主则服从自然法。他的国家主权论和君主专制论,是反对封建割据和天主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干预,适应法国资产阶级希望国家统一,以利于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的。

在社会历史观上,博丹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地理环境和气候决定民族的性格、风俗、习惯,决定国家的形式和社会的发展。

这种观点虽然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外因论和唯心史观,但它在当时对于反对神意决定一切的宗教神学观点,具有进步意义。

主要着作有:《国家论六卷集》。该书于1576年以法文出版,作者生前即已印行10版,并被译为意、西、德、英等国文字。1586年作者又将它译成拉丁文。

对当时政治、法律思想有重要影响。

其他主要着作有:《简便历史研究法》、《七人对话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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