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斯·司各脱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151页(2664字)

【生卒】:约1266—1308年

【介绍】:

经院哲学家、神学家。

生于苏格兰贝里克郡的邓斯。1278年加入弗兰西斯教团,1291年被任命为牧师。曾就学于津大学和巴黎大学,并在这两所学校执教。他的《牛津论着》和《巴黎讲演录》都是学生的听课笔记。

他由于善于进行细致区别而被称为“精密博士”。1303年,在法国国王腓力与教皇卜尼法斯八世关于教士赋税问题发生的争执中,因支持教皇而被驱逐。

1305年返回巴黎大学并获神学博士学位。1307年移居科隆,翌年死于该地。

司各脱在弗兰西斯教团中的哲学和神学地位相当于托斯·阿奎那在多米尼克教团中的地位。他企图把奥古斯丁主义和托马斯主义综合成一个更高的体系。

1.在哲学上,司各脱认为理智的真正对象是作为存在的存在,而不像阿奎那说的那样是物质事物的本质。存在是单义的,它既可以作存在物的谓词,也可以作上帝的谓词。

形而上学是独立的科学,它的对象就是存在及其超验的属性。除了亚里士多德的十范畴外,存在、一、真、好等适用于实在的概念也是超验的。另外,“无限的或有限的”、“必然的或偶然的”、“原因和结果”等与存在具有相同外延的属性也是超验的。形而上学的任务就是分析这些超验概念以什么方式一个蕴涵一个,分析的结果导致一个具有一切完善性的存在,即上帝。

2.司各脱认为,从任何一对与存在具有相同外延的概念出发都可以证明上帝存在。根特的亨利把各种各样的论证分为因果律论证和本体论论证两大类。司各脱则把因果律论证发展到极为精密的地步,并对可能产生的反驳作了答复。他的论证的基础是,任何原因系列,不论其长度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都需要一个必然的、唯一的、现实的超验原因。

他认为,也可以使用安瑟尔谟的本体论论证。但他认为这个论证只是“可能的说服”,不是严格的证明。

3.在认识论上,司各脱反对天启说,他基本上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认识论。他认为,一切知识都起源于感觉,理智一开始是块白板。

通过感觉,我们借助第一意向认识个别事物,第二意向使我们的理智从个别事物中抽象出共相。在认识共相时,我们也就直觉地认识了个别。在理智的作用问题上,他的观点处于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之间,认为可能理智既不是纯被动地接受,也不是不能被质料作用。

在概念的形成过程中,理智与对象作为两条互补的原则相互作用,这里的对象不是个别对象,而是可理解的影象,它们只反映对象的“共同本质”,不反映对象的“唯此性”。这“影象”是能动理智与感觉印象共同产生的结果。

4.司各脱认为,可靠的归纳知识之所以可能,是由于自然原因的作用。如果一个结果频频由相同的原因造成,我们就可以假定是一个自然原因在起作用,这个结果永远被这样造成。演绎的知识由理智的活动产生,理智把由感觉经验获得的概念结合起来。尽管不存在天赋原则,但我们理解并结合简单概念时,确定的不可能错的第一原则(如“整体”和“部分”的概念)便会产生。关于被清楚理解了的第一原则以及由它们得出的原则和结论,理智不可能发生错误。

5.司各脱认为,理智不仅能抽象,也能直觉。他既反对把直觉限于感觉,也反对把理智限于抽象认识。

有些偶然命题我们绝对确信(如我在怀疑某某事物),但它们的确实性不能用概念分析解释,所以我们必须承认有某种对证实这类命题的存在情景的简单直觉。在知识的确实性问题上,他反对根特的亨利,认为不需要求助于特殊的神启,我们的理智可以直觉到第一原则及其蕴涵的命题的自明性。

6.司各脱反对把一切创造物都看作形式与质料的组合。

他认为,天使和人的灵魂是简单实体,没有任何实在的部分,它们的区别只在于具有不同的形式完善。

质料是一种中性的东西,可以以各种形式存在,但不等于任何形式。上帝可以赋予质料以存在但不给它任何形式。

因而,阿奎那把质料看成是一条个体化原则,用它解释事物的个别性,是不成立的,因为质料本身是不确定的。司各脱认为,应该用“唯此性”或“个别存在”代替质料的地位,“个别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关系就像种差与属的关系。

尽管“唯此性”并不增加质的规定性,但存在物却正是因为它才成为这个存在。

7.司各脱认为,除了人们已经承认的“实在区别”(两个可分的个体的区别)和“概念区别”(纯思想的区别)之外,还有一种“形式区别”,它介于前两种区别之间,是两个不可分的事物之间的客观区别。如果一个个别事物能在心灵中产生多个关于它的不同概念,而且每个概念都反映出对事物本性的部分洞察,那么这些实在上不可分的概念之间的区别一定在某种意义上是现实的,即有客观基础的。也就是说,在我们思考这个事物前,它就包含了那些可理解的特征(形式性,formalities),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形式性之间的区别是客观的。

司各脱用形式区别解释三位一体问题。他认为神圣的三位与它们具有的共同本质实在地同一,但具有形式区别。

他还用这个区别解释共相的有效性,认为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共相在事物中,也不能简单地说它们不在事物中。

8.司各脱认为,道德的约束力来自上帝,上帝的意志不是任意的。

神的理智知道什么与人性相符,它为道德律提供一个内容。上帝的意志力的约束使人们不仅仅把违反道德律视为不合理性,而是视为罪恶。

入的意志本质上是自由的,上帝不会创造出一个不能犯罪的有理性的意志。上帝的意志相对于偶然事物而言是自由的,所以创世的理由是上帝的自由选择。

上帝身上也有必然性,这必然性与自由是相容的。如果一个人跳下悬崖,并在坠落的时候必然希望坠落,那么自由与必然性就是相容的。在上帝身上可以看到自然必然性与自由之间的这种同一性。

9.司各脱认为,政治权力的基础是人们的自由同意,政治的目的是促进公益。

主要着作有:《关于亚里士多德〈论灵魂〉的问题》《论第一原则》、《精密形而上学中的问题》、《关于四卷〈教父言论集〉的问题》、《关于微妙的问题的辩论》《牛津论着》、《巴黎讲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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