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06页(1035字)

对造型体外表结构的物质反映形象的勘察、检验。不仅能为判断案情提供客观依据,而且还能为分析犯罪人身份及认定造型体种类,乃至对造型体(包括人和物)进行同一鉴定等提供准确的材料。

形象痕迹是一个客体,在另一个客体上形成的反映形象。鉴于两个客体在形成形象痕迹时的作用不同,故把前者称为造型体,后者称为承受体。造型体作用于承受体,使承受体表面形成与造型体接触面某些外表结构形态特征相适应的变化,就是形象痕迹。按形象痕迹形成的机理,可将其分为静态痕迹和动态痕迹;按形象痕迹存留形态,可将其分为立体痕迹和平面痕迹。当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相互接触时,承受客体受到垂直压力,其与造型客体接触面的相对位置保持不变,即形成静态痕迹,例如工具撬压痕迹、鞋底踩踏痕迹等。静态痕迹一般能真实反映造型客体接触面的形状、大小、花纹结构等外表形象特征。当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相互接触时,若其中一个沿着另一个的表面发生相对位移,即形成动态痕迹,如擦划痕迹、剪切痕迹、锯锉痕迹等。在动态痕迹中,造型客体接触面的外表结构特征是以变化了的形态反映出来的,接触面上的点状特征变成了线状特征,横线状特征变成了面状特征,块状特征变成了条状特征。原有特征变形后外沿伸长的方向与两个客体相对运动的方向相一致。

当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相接触,承受客体在造型客体的重力或垂直动力作用下,其接触面发生垂直于表面方向的形变,产生凹凸而形成痕迹,这类痕迹称为立体痕迹。立体痕迹的特点是:承受客体上遗留的凹凸形象与造型客体接触面上相应部位的凸凹形象特征刚好相反。当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相互接触时,若承受客体接触面因此而增加或是被带走了一层中介物质(如灰尘)形成反映造型客体接触面外表结构特征的形象痕迹,则这类痕迹称为平面痕迹。如果是增加一层中介物质而形成的,称为加层痕迹;如果是被带走一层中介物质而形成的,称为减层痕迹。

形象痕迹除无色汗液手印和赤脚印外,均为显性痕迹。形象痕迹勘验应遵循痕迹勘验的法定程序。对于各种形象痕迹,根据其形态、形成的物质、所在客体的属性,可采取物理方法、化学方法或化学物理方法加以发现、固定和提取。又由于形象痕迹对其造型体具有较好的反映性,其造型体具有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因而可以作为对其造型体进行同一鉴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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