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在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163页(426字)

或译为“限有”、“实有”。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哲学中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就德文字义说,是指存在在那里,在某一地方的“有”;在黑格尔逻辑学里指特定的存在或有限的存在。

定在是黑格尔逻辑学存在论中“质”这一部分的第二个环节,与纯存在相对。

它是变易的结果或扬弃。

“有”与“无”平静地作为定在的两个环节而统一于定在之中。定在是有规定性的存在,它不像纯有那样毫无规定性。

定在的规定性单独地、直接地就其本身来看就是质。质是使定在是此而非彼的规定性。

所以,质或定在就其是此(“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而言,是现实性,就其为非彼而言则是否定性。现实性和否定性是包含于质或定在中的两个因素。定在具有两重特性:第一它是有限的,有终极的;第二它是变化的,是要超出自己的极限而变为他物的。因此定在要过渡为自为存在,即纯有与定在的统一。

黑格尔认为,定在是逻辑上有而哲学史上却没有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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