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尔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536页(3088字)

【生卒】:1873—1958年

【介绍】:

英国现代哲学家、新实在论和英国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

出生于伦敦郊区一位商人家庭。1892年进入剑桥三一学院,起初专修古典学科,第三年,在其同学好友罗素劝勉下开始研究哲学,1894年完成关于道德科学的剑桥荣誉学位论文。1898年至1904年间,在与罗素频繁讨论中,写成毕生大作《伦理学原理》,并因此当选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员。

1911年回剑桥担任讲师,主持道德科学讲座。1918年被选为英国科学院院士,1925年起任精神哲学与逻辑学教授,1921-1927年还一直担任《心灵》(Mind)杂志的编辑。

在英美国家中,穆尔通常被认为是新实在主义的先驱。

他早年是新黑格尔主义者布拉德雷的信徒,并受康德和绝对实在论者的影响,其思想混杂不定。他曾经论证时间并不存在,但不久抛弃了时间的非实在性的观点,反对哲学中的心理主义,强调精神活动与其对象是两种不同的实在,声称整个世界都是由性质共相组成,这些共相构成了命题、物质客体、心以及其他“复合客体”。他说,不只是某些共相(如“红”)在时间中存在,即便是某些命题也在时间中存在,而且是知觉的对象(如“此书是红的”)。1903年穆尔发表《驳斥唯心主义》(The Refutation of Idealism)一文,高唱“实在论”,他否认英国新黑格尔主义的绝对观念的存在,也反对贝克莱的主观唯心主义。

穆尔指出:认识对象的客观性是不允怀疑的,“我思想X”之类的句子既描述了“意识行为”,又描述了与此行为相关但又不同的对象,贝克莱的主观唯心主义错误在于混淆“感觉行为”和“感觉对象”的区别。他针对贝克莱关于“存在就是被感知”的观点,强调存在和感觉关系的外在性,声称认识对象不依赖于认识作用而独立存在,并主张将二者区分开来。

他还批评主观唯心主义者和美国的新黑格尔主义者把经验等同于实在的观点。穆尔的学说对新实在主义、批判实在主义等流派产生了极大影响。

穆尔指出,哲学的问题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形而上学的问题,即“对宇宙全体的一种总的描述”,这是哲学的首要问题;第二类是认识论问题,即把我们认识事物的方式加以分类;第三类是伦理学问题。他说:我认为哲学家曾经试图要做的重要的和有趣的事情不外就是这些:即对整个宇宙做概括的描述,叙述我们所知道的在宇宙间存在着最重要的东西,考虑宇宙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东西而我们不完全知道它在宇宙间存在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并且考虑这些各种各样的东西相互联系的最重要的方式。

……因此可以说,哲学的首要问题是“概括地描述整个宇宙”。穆尔认为向来哲学之所以混乱,或是导源于哲学家不注意意识的客体,或是导源于哲学家对陈述与提问缺少明晰性与精确性,因此,他提出自己的任务主要在于对那些客观地组成宇宙的客体加以报道、分类和分析。

他说,宇宙万物可分为两大类,存在的(exist)和有的(be),后者虽是有的,却不是存在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具体地在时间段落中持续。他进而说有(being)包括三类客体:殊相,真理或事实,以及共相。这三者中只有殊相属于“存在”的,另两者则是属于有(are)。

而殊相又可细分五类:物质对象、感觉材料、意识行为、空间广延和时间间隔。真理或事实乃是对真之信念的客体,包涵了数学方程式等。共相也可细分三类:关系、关系的性质和第三种既非关系又非相关的属性的一类共相(如“善”之类)。

他断言,我们所熟悉的实质性东西只有物体和意识作用。他还设想,宇宙间除了上述东西之外,也许有一些既不存在也不有的东西,他称之为“虚象”。

穆尔是剑桥分析派的奠基人之一,他的新实在论解决本体论问题的方式是与他的所谓对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相关联的。在他的着作中,都注重分析用词的意义。

他认为之所以有人把存在看作是个别事物,而共相则是人头脑的产物,是由于他们对“观念”、“概念”、“思想”和“抽象”等词含糊使用的结果,他认为有必要对概念展开分析,从而揭露注意力的误指和澄清术语的不清晰。他虽未把语言分析作为目的,却对后来兴起的日常语言派影响甚大。

在认识论方面,穆尔认为要弄清什么是认识,则必须先区别动词“认识”的各种不同的涵义,然后分析由这些涵义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所指示的特殊对象。每一种认识最终都在于一个意识行为和一个对象,而对认识进行分析就是对被认识的对象和它的对应的意识行为之间关系进行分析。

因此,与之相应,有四种认识方式:(1)直接理解或相识,直接感知。(2)间接理解,即对事实的记忆中的认知。(3)知识本身,即我们相信为真的那种认识。(4)描述知道某物的人的那种认识。

在穆尔看来,一切知识都必须最后根据经验中呈现出来的对认识对象的观察而得;而“经验”则超出人们感觉的范围。他认为,除了人们所感觉到的东西以外,人感觉不到的其他许多东西都是意识行为对象,譬如“无时间的事实”,相关的共性及非自然的性质等。同时,他还宣称,人们直接认识到的只是“感觉材料组成的现象世界,而没有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

在穆尔的哲学体系中,还带有浓郁的苏格兰常识学派的思想痕迹。1923年,穆尔发表《为常识辩护》(A Defense of Common Sense)一文,表明他重视常识的态度,由此有人把他的哲学叫做“常识实在主义”(Common-Sense realism)。他以常识为立足点,提出“捍卫常识”,认为常识实质上是作为一种自然倾向为哲学结论提供基础的。

在穆尔那里,常识具有两层含义:(1)指谓那些人们在一个特定时期自然地普遍持有的各种信念。(2)又指谓造成这样的信念之自然倾向。

不过,对于穆尔说来,常识并非是最高判断标准,他从未曾论证过某个信念因为是常识性信念就不必加以考究、评价。

穆尔十分重视伦理学。他提出了一套对伦理概念和命题进行“清理”的方法,说:“在我看来,在伦理学上,正像在一切哲学学科上一样,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因此,只要作了这种尝试,哲学上许多最触目的困难和争论也就消失了。

”据此,穆尔提出了他的直觉主义伦理学说,他认为伦理学要解答的是“什么是善”这一问题的性质。他把这问题分解为三个层次:其一,“什么是善的性质”问题。他解释说应由直观来把握,即所谓“善”就是善,它是独立自存的特殊“共相”。其二,“什么东西本身是善的”问题也只能由直观来把握。

善是名词而非形容词,他说,人们交际的快乐和对美的享受是“善的”,都不是“善”。其三,“何物在工具性上是善的,或作为达到善的手段是善的”。

穆尔的分析把善的社会物质内容剔除去,而仅具有形式上的含义,这是完全错误的。

主要着作有:《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 1903)、《伦理学》(Ethics,1912)、《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Studies,1922)、《哲学若干主要问题》(Some Main Problems ofPhilosophy,1953)、《哲学论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195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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