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合众国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132页(558字)

美国第二个具有中央银行性质的股份银行。

1811年第一合众国银行停业以后,州注册银行迅速增加,金融极端混乱,公众一致要求重新设立一个全国性银行。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长达拉斯遂提出建立新的国家银行。

1816年4月10日,麦迪逊总统签署法令,批准建立第二合众国银行。执照有效期为20年,次年1月开始营业。

该行资本额为3500万美元,联邦政府认购1/5,余者由私人认购。总行仍设在费城。

1825年分支机构多达25家,持有全部银行资产额的1/3。建行之初,由于管理不善,出现了许多问题,甚至出现了分行倒闭现象,其货币政策也加剧了1819年恐慌的严重程度。1819年以后,由于加强了内部管理,限制钞票发行并缩减贷款,该行逐步走上正规。

1823年尼科拉斯·比德尔担任总裁后,该行积极开展业务,扩大银行券发行,放松贷款限制,为联邦政府和私人提供了大量资金,州银行券的发行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于该行权力高度集中,遭到州银行和农场主、企业家的激烈反对。国会虽于1832年通过该行重新注册的提案,但被杰克逊总统否决。

1833年政府将其在该行的存款转移到州注册银行,该行被迫缩减贷款,减少业务,其中央银行地位遂告终结。1836年执照期满后,该行又在宾夕法尼亚州注册,一直经营到18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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