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99页(393字)

主张从自然法为原则来指导实在法的历史唯心主义法学流派。

它产生于17、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以荷兰的格老秀斯,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莱布尼茨和普芬道等为代表。自然法理论有悠久的历史,古代希腊和罗的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从自然中产生出来的。中世纪时自然法属神学范畴,被当作上帝的意志。

新兴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则把自然法解释为人类理性的表现,是自然存在的、永恒不变的。

实在法因时代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它必须以自然法为其存在的依据,人民和统治者都应受自然法的约束。资产阶级的自然法理论大都和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结合在一起,构成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理论。

他们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要求平等和自由,强调个性解放和主权在民,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思想,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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