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403页(288字)

清代监生名目之一。清世祖顺治二年(1645),令直省府、州、县,不拘廪、增、附生,选文行兼优者,学校大者2人,小者1人送国子监肄业,称为贡监。清世宗雍正十一年(1733),始分贡监为两类:由廪、增生选入国子监者为优贡;由附生选入者为优监。清高宗乾隆四年(1739),选优名额限大省无过5、6名,中省3、4名,小省1、2名,宁缺毋滥。由各省学政3年任满时,会同总督、巡抚选送。乾隆二十三年(1758),定优生朝考例。成绩优良者升太学,其余发回原学。穆宗同治二年(1863),定优生廷试条例。考列一、二等任知县、教职,三等任训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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