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463页(361字)

官名。明太祖洪武二十四年(1391),遣皇太子朱标巡抚(巡视、安抚)陕西,巡抚之名始此。其时尚非地方专设之官。此后朝廷逐渐派尚书、侍郎、都御史、寺卿、少卿等官员巡抚各地,事毕即回朝复命。仁宗洪熙元年(1425)八月,以大理卿胡概、参政叶春巡抚南畿浙江,始设巡抚专职,后遂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巡抚名称因管辖地区与职责不同而时相参错。大体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的地方加赞理,管粮饷者加总督兼理,余又有整饬边关、提督边关、抚治流民、总理河道等等。清代以巡抚为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军事、吏治、刑狱、民政等,地位略次于总督。无总督之省,巡抚遇事得以专主。清代巡抚定制为从二品,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故亦称抚院。若兼兵部侍郎衔,则为正二品,而事实上兼此衔已成定例,故又称为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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