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505页(436字)

唐代后期推行之赋税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推行两税法,其主要内容为:(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二)不分主户(土着民户)、客户(外来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资产分为九等纳税,鳏寡孤独贫穷人家可以免税。(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只丁额不废。(五)两税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米粟,田亩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六)行商坐贾则按其资产征收税。两税法按资产多少课税,较之按人丁课税合理,税收负担亦较平均,削弱了官吏的特权,扩大了收税面;以赋税代替徭役,有助于生产发展,且简化了纳税项目。纳税时间集中在夏秋两季,一改过去“旬输月送无休息”状况,对人民有利。两税法又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对全国财政之控制和对财政制度之整顿。此制不失为一项具有进步意义之改革,在以后的几个朝代,这一税制继续起着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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