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566页(263字)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熙宁二年(1069)制定和推行。为常平法之变革,故称“常平新法”。每年正、二月和五、六月,政府将各路常平仓积存钱谷,分两次以现钱形式贷给农民作为季节调剂之用。利息二分,贷借数目依户等高下分5等,1等户借15贯,下至第5等户借1贯5百;五户以上结成一保。贷款随同夏秋两税分别于六月、十一月内折算成实物归还。灾年可延至下次收成时归还,以使农民在耕种、收获时节不缺乏种子和食粮,便于“赴时趋事”;使商人高利贷剥削受到限制。后因元丰八年(1085)守旧派当权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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