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657页(282字)

古代用以专门警戒、惩治百官之刑罚。起源较早,《尚书·典》“鞭作官刑”《传》:“以作为治官事之刑”。据晚出古文《尚书·伊训》载,商代官刑,规定十分具体。商在建国之初“制官刑儆(jǐng警)于有位(意即制官刑以使在职官员警惕)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tián田),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qí奇)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此)‘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纠正),其刑墨(服墨刑)。”后世则通称官府所用之刑为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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